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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1年2月19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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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沙 | 文 我以我眼看世界,我以我手写我心。 这几天,有个视频戳痛了全国人民的心。
就在我的家乡安徽,安庆望江县的一名女中学生,在十来个赶来救援的警察面前,溺水身亡了。
视频被发到网上后,警察在现场的行为引起了不少网民极大的不满。12月4日,事发当天,望江县公安局即作出了“警情通报”,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 我向来不在第一时间对网上的事件评头论足。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因为有过太多言之凿凿的事件出现反转,让人真假莫辨。
这次事件,网络上首先传出视频。一开始看到视频时,我是不相信的,原因是在面对生死的危急态势下,几名警察所表现的状态,实在是不符合我理解的面对轻生者紧急救援的状态。这种不符合让我怀疑是“假视频”,这是现象逻辑之判。 然而,这是真的,望江警方出了通报。 再回过头来看视频,就不忍卒看。一个鲜活的生命,居然在那么多人面前眼见着消失了,这是怎样的痛心和悲哀。女孩的家人又该是如何心碎!
而他们的心碎是叫天不应的,老天,有那么多人在,又有专业警察在现场,孩子的命依然没了,这让人怎么能接受?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网上出现了撕裂。“眼见为实”,这已经不是一个眼见为实的时代了。各种解说众说纷纭,事实不是真相,真相不敌判断,判断不能衡量,衡量不堪服众。罗生门怪圈。
有从普通人角度;有从警察的角度;有从会游泳者角度;有从专业救援角度;有从抑郁症患者角度;有从法理案例角度;有从法律角度,等等。
基本分成两种,一种救,一种不能救。说坚决要救的,被喷成键盘侠,你下去试试?说不应该救的,被当成冷血,你家人出事看你还这样说不? 在说这个事件之前,我先给出个前提。我坚决不赞同不会游泳者下水救人! 对网上舆论场的讨论,我觉得有两个巨大的逻辑误区。 1、职责行为和道义行为的混淆;
2、应不应该做和有没有能力做的混淆。 职责是对特定群体的要求,道义是对所有人的衡量。
作为普通人,没有救人之职,只有道义之判;而作为警察却是职责所在,义不容辞。不能因为险情不能充分预判就理所应当地放弃救助,在这一点上,他们不是普通人,不能混为一谈。
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这毋庸置疑。这是每一个警察履职时须时刻牢记的,也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对自身安全受到保护的心理底线,“有困难,找警察”也是警方一直对外宣传的口号。
这些年里,我们看到了许多警民暖心贴心的事例,实实在在帮助和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但在这件事件上,舆论里却有不少人认为警察的命也是命,警察已经尽到了劝说的责任,就是尽责尽力了,险情难以预判,不能盲目送死,等等。
可在我看来,警察在现场的表现,既没有体现职业规范,也看不出道义的加持。 我们说眼见为实,但现在许多网民的眼睛已经不好使了。即使明明白白的视频放在那,也有无数种说法。
如果剥离了他们的身份,把他们当成普通人来看的,缺少生命千钧一发的救助道义;如果以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职业角度看,他们的行动力不算敏捷,更是无专业素养可言。
我相信人是有肢体语言的,不要告诉我说,网民的感觉都错了。至少在18-33秒之间,不能当成行走的木桩,可以湿了鞋子站在水里和孩子沟通,一个暖心的行动也许就是孩子的一转念。既然是沟通劝说,高高在岸是无法让人体会到温暖的,更不要指望这样的劝说能打动人心。更何况,如果站到水里,需要的时候可以有最快的时间扑上去抢救。 应不应该做和能不能做,是两个概念。
恪尽职守,是国家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而有没有能力做到更好,有主观和客观上的要求。不能因为能力不足就可以选择不做或者懈怠,能力的增强,那是在更大层面上系统性的规范和加强。
有的舆论认为在当时没有专业设备的情况下,不能冒然相救,不能拿警察的命换他人的命。这里有个先决条件假设,这个假设就是警察救人一定会死。
然而这个假设,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作为一个事实存在。
试想,如果这种假设的逻辑通行的话,年初疫情中,驰援武汉的四万名医护人员怎么说?保家卫国的军人们怎么说?在危急关头冲进火海的消防员们怎么说?还有许许多多挺身而出的人们,又怎么说? 人格志的老将都急得用“次序选择”来说话了,他说在价值选择上,百姓的安全高于赋有维护公共安全责任的警察。他说把一起事件简单的民警履职不力事件,上升到让警察“以命换命”的层面,才是最大的罪。 我知道,救人会牺牲,救人有可能牺牲,但是不救的话,这种情况孩子就肯定会死。普通民众可选道义之责,而作为公职人员,无可选择。 2014年,山东临邑县发生一起男孩不幸落水事件。110报警,出警人员未按照规定配备救援器材,到达现场后,才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施救,最终救援失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作出了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的判决。 我很害怕在舆论的强大作用下,把正常的履职行为变成单纯的道义行为,让原本该尽职者心安理得地对待失职;让普通人以扛鼎万事的心态来面对生存环境。
更有甚者,对公共管理的不足,不是批评建议,而是为之辩解。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公不恪尽职守,私则人人自危,终至自私冷漠,麻木不仁。 我更害怕在冰冷的话语面前,溺亡女孩的家人该怎样面对? 前两天,某“剑”公号对这个事件作了报道,说了三句话:“第一,没有成功挽救生命的救援,就是失败!第二,没有依据事实真相的批评,只会让施救者寒心。第三,当他们走上天台、跨进河流,一切救援都称不上及时。”
第一句是定性,定得好;第二句是从施救者角度看;第三句似乎是从被救者角度看,但是我有点看不懂,什么叫一切救援都称不上及时?如果救援成功了呢?也称不上及时?不明白。
这三句话,感觉是为施救者说了话,但是没有为被救者说话。我反复咀嚼这三句话,越读越不是滋味。 舆论还没有平息,央视某主持人也发话了,他说:“挽救一个生命,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生命为前提。”我又一次不相信这是媒体大咖发的声,找出来反复看,还对了口型。
这种逻辑不通的预设前提论,真是无语问苍天,心中一片悲凉。 这都是重量级的发声。重量级的发声向来都是嘈嘈杂杂时震场子的。震不震得住,一看说话的份量,二听话里的道理。份量很足,以理服人,会有很好的效果。反之,就会炸圈。
我总不敢相信主流媒体在面对生命的消失时,冷冰冰的定性,读不出内涵的悲悯和良知的发现,只有威严。而首先放出这种威严,不是为了平息悲痛的心情,而是“一锤定音”。 这两天,有消息称死者父亲周某说:“当时小孩背对着这些民警,如果速度快一点应该能给她拉回来。当然了救不救是他的权利,我不好说人家,(现在)由警方调查外理吧。”
周某说,孩子出事后的这几天,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了解情况,并给他们夫妇俩做了心理辅导。他说,政府的工作做得很好,但是对我来说意义不太大,关键是小孩没有了。 我读出了很多的心酸和五味杂陈……我想起一句话: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不久前我们还看到英国驻华外交官史云森跳水救人的事。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授予史云森先生“重庆市见义勇为特别奖”,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61岁的史云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看到女孩溺水时,他是本能地跳下去施救。
对,本能。方方老师在《时于此间》里有一句话:“没有真的一念之差,一个人的精神世界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所有的一念都是有长期的精神准备。”
本能是条件反射归于理性后的应急选择,你的迅速或迟缓的行为力都是以这种本能为基础。它反映了一个人长期的精神准备状况,积极或消极地对待事物的状态。
今天,人民日报公众号刊登了“84岁老奶奶跳入河中救下3岁孩童”的事。
12月3日早上,84岁高龄的陈杏妹在河边看到一小孩落水,已经飘离码头,她来不及多想,果断跳进冰冷的河水中,用尽全力将孩子送上岸。
老人患有支气管炎,剧烈奔跑和对孩子抢救后,已经喘得上气不接正气。但得知孩子妈妈也一同掉入了水中并身亡后,老人哭了。她非常自责,责怪自己没能也救起孩子的妈妈。
读了这样的报道,我除了为老人舍身救人的行为点赞,还能说什么?
真的没有啥说的了,一位84岁的普通民众在危急关头尚且如此,训练有素的公职人员应该怎么做,人心自有定论。 我只想问两个问题: 1、警察同志,你们真的尽力了吗? 2、孩子家人,你们能够谅解他们吗? 最后,我还想罗列一下警察执行公务时的职责,这都是这几天随着讨论的展开,大家主要列出的几条,再学再理解,让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职责的范围和界线。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刑法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包括消防队员、医生、警察、军人等。
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见死不救,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编辑:安然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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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这样的报道,我除了为老人舍身救人的行为点赞,还能说什么?
真的没有啥说的了,一位84岁的普通民众在危急关头尚且如此,训练有素的公职人员应该怎么做,人心自有定论。
作者简介:风吹沙:坐标安徽。喜欢读书和诗歌。读书是为了追寻常识。一枚园地耕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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